春節發放微信紅包,注意9個稅務問題和風險!
問題一
春節個人之間互相贈送的微信紅包是否存在個人所得稅?
答復:
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
問題二 春節企業發放職工的微信紅包是否存在個人所得稅? 答復: 企業給員工發微信紅包按“工資、薪金所得”所得繳納個稅,由企業代扣代繳。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問題三 春節企業發放非職工的微信紅包是否存在個人所得稅? 答復: 企業派發給社會上個人的中獎性質的紅包按“偶然所得”代扣個稅,派發紅包的企業履行代扣代繳個稅義務。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 問題四 春節企業發放客戶的微信紅包是否需要取得發票入賬? 答復: 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不需要取得發票,需要取得微信轉賬記錄以及內部自制憑證等入賬。 參考: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公告) 問題五 春節企業隨機發放的微信紅包用于促銷,如何賬務處理? 答復: 轉入微信余額時: 借:其他貨幣資金 貸:銀行存款 促銷時: 借:銷售費用-宣傳費 貸:其他貨幣資金 應交稅費-個稅 參考: 《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問題六 春節發放的微信紅包是否屬于非現金方式? 答復: 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既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各類支付憑證,也包括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賬單或支付憑證等。 問題七 春節個人因購買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是否存在個稅? 答復: 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于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于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參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問題八 春節企業發放職工的微信紅包當做福利如何入賬? 答復: 轉入微信余額時: 借:其他貨幣資金 貸:銀行存款 促銷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貸:其他貨幣資金 應交稅費-個稅 問題九 春節企業發放非職工的微信紅包1000元,需要代扣多少個稅? 答復: 1、一般來講,企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的個人所得稅不會讓納稅人承擔,因此,代扣“偶然所得”時還應當換算為稅前所得。 應代扣個人所得稅=1000÷(1-20%)×20%=250元 2、若是1000元紅包是稅前的 應代扣個人所得稅=1000×2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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