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用工模式下,發票、企稅匯算清繳、個稅代扣代繳…到底如何處理?一文說清!
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于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的服務。勞務派遣作為一種用工模式,對于用工企業來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員工的社保繳納問題,并可以取得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今日,本文將從用工企業的角度出發,勞務派遣可取得何種類型的發票、賬務處理與納稅申報表的調整、是否需要承擔個稅代扣代繳義務這三個方面來進行梳理。
針對勞務派遣企業進項不足的現狀,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財稅【2016】47號,勞務派遣企業可選擇簡易計稅且差額征稅,政策整理見下表:
一般納稅人 | 可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 | 6%稅率 |
可選擇簡易計稅且差額 |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5%征收率 | |
小規模納稅人 | 可選擇簡易計稅不差額 |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 | 3%征收率 |
可選擇簡易計稅且差額 |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5%征收率 |
政策文件較為抽象,接下來通過案例進行分析:
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擬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解決部分用工問題,預算總價稅合計數210萬元,其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200萬元(含稅)。經調研,有以下四家企業可供選擇,這四家企業身份不同、選擇的計稅方法也不同,但是都同意就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金額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身份 | 計稅方法 | 適用稅率 (征收率) | 可抵扣進項稅額 | 發票開具 | |
A | 一般納稅人 | 一般計稅 | 6%稅率 | 210÷(1+6%)×6%=11.87 | 開具21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金額198.11,稅率6%,稅額11.87萬元 |
B | 一般納稅人 | 簡易計稅且差額 | 5%征收率 | (210-200)÷(1+5%)×5%=0.48 | 1.新系統中的差額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210萬元和扣除額200萬元,系統自動計算稅額0.48萬元和不含稅金額209.52萬元,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200萬元”字樣。;(部分省份未開通此功能) 2.開具200萬元的的普通發票,1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開具210萬元的普通發票。(用工企業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
C | 小規模納稅人 | 簡易計稅不差額 | 3%征收率 | 210÷(1+3%)×3%=6.12 | 開具21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金額203.88,征收率3%,稅額6.12萬元 |
D | 小規模納稅人 | 簡易計稅且差額 | 5%征收率 | (210-200)÷(1+5%)×5%=0.48 | 發票開具方法同B企業 |
備注:C企業按照1%征收率開具發票的話,可抵扣進項稅額為210÷(1+1%)×1%=2.08萬元,票面金額207.92,征收率1%,稅額2.08萬元。
對于用工企業來說,在與勞務派遣公司合作前,首先要清楚對方的身份以及計稅方法;其次簽訂合同時,應在合同中約定清楚支付給勞動者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金額與管理費的金額,并確定開具發票的類型,以準確預判可抵扣進項稅額的金額。尤其是在與一般納稅人合作時,一定要詢問清楚對方采取的是一般計稅方法還是簡易計稅且差額,對于一般納稅人來說,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業務,一經選擇簡易計稅,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假設最終用工企業選擇與B企業合作,按照合同約定,取得20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1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于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的費用,有兩種賬務處理方法:
(一)用工企業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社保,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進行核算
1.賬務處理
借:生產成本、工程施工、管理費用等 200
管理費用 9.5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0.48
貸:應付職工薪酬——勞務用工—工資 200
應付賬款—勞務派遣公司 10
借:應付職工薪酬——勞務用工—工資 200
應付賬款—勞務派遣公司 10
貸:銀行存款 210